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 32 條

  1. 1.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準用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2. 2.期貨經理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計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合計數,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資。
  3. 3.期貨經理事業除已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該項業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2條的規定,其中包含以下內容: 1. 期貨經理事業欲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要依據第10條第1項、第6項、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關申請。 2. 期貨經理事業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需的專用營運資金金額,並加上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合計。如果不足,則需要進行增資。 3. 除非已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否則期貨經理事業若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就必須加入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https://www.sfib.gov.tw/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