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2條的規定,其中包含以下內容: 1. 期貨經理事業欲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要依據第10條第1項、第6項、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相關申請。 2. 期貨經理事業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需的專用營運資金金額,並加上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合計。如果不足,則需要進行增資。 3. 除非已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否則期貨經理事業若要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就必須加入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https://www.sfib.gov.tw/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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