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0 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發行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共同信託基金之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同業公會出具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五、董事、監察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六、負責人及部門主管無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書。 九、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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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0條,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業須提交以下文件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該文件需包含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兩年內募集發行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的共同信託基金計劃,以及業務發展計劃、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2.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該文件需記錄董事會討論及通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決議。若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則可以使用授權總行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替代。 3.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列出所有董事及監察人的姓名。 4. 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列出所有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的姓名,並檢附他們的資格證明文件。 5. 董事、監察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68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這些人員需提交一份聲明書,聲明他們不存在本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況。如果信託業是外國銀行,則可以使用授權總行單位或人員簽署的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 6. 負責人及部門主管無本法第78條第3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需提交一份聲明書,聲明他們不存在本法第78條第3項所規定的情況。 7. 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提交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8.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無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書:提交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會計師核發的無保留意見的審查報告書。 9.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提交一份聲明書,聲明申請書及附件所載的事項均無虛偽或隱匿。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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