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