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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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20條,根據本法所處之罰鍰,如果被限期繳納,但逾期未繳納者,應將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被處以罰鍰,並被要求在特定期限內支付,如果他未能按時支付,法院可以介入並進行強制執行。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條款。所以可以說在目前的資料中沒有搜尋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解釋該條款。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參考藥事法第九十八條、醫療法第八十七條及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對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藥事法第九十八條、醫療法第八十七條及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立法例,明定對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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