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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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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6條,期貨交易所在執行市場監視時,如果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可以公布交易資訊。如果該交易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調整保證金的金額或收取時限。 2. 限制部分或全部期貨商的受託買賣數量。 3. 限制期貨交易的數量或持有部位。 4. 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5. 其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而必要的措施。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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