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6條,期貨交易所在執行市場監視時,如果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可以公布交易資訊。如果該交易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調整保證金的金額或收取時限。 2. 限制部分或全部期貨商的受託買賣數量。 3. 限制期貨交易的數量或持有部位。 4. 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5. 其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而必要的措施。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第16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立法理由參考美國、法國制度,期貨交易所亦負責執行市場監視工作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應建立一套有效之市場監視制度。另賦予期貨交易所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等情事,得採取公布交易資訊等必要措施之權限,以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 交易秩序名詞
- 持有名詞
- 期貨交易法 第 15 條條文
參考美國、法國制度,期貨交易所亦負責執行市場監視工作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交易所應建立一套有效之市場監視制度。另賦予期貨交易所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等情事,得採取公布交易資訊等必要措施之權限,以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