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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不實或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
  2. 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
  3.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屆期未更換者,得廢止該境外基金之准或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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