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1.總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不實或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
- 2.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
- 3.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屆期未更換者,得廢止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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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1條,涉及以下內容: 1. 如果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編製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中的譯本不實,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要求進行辦理,除非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辦理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命令境外基金機構在限期內更換總代理人。 2. 如果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除了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外,還可以停止其六個月內的募集和銷售業務。 3. 如果境外基金機構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更換總代理人,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廢止該境外基金的核准或申報生效。 以上是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1條的相關內容。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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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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