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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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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進修辦理機構及範圍如下: 一、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所舉辦之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 二、擔任前款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之講師、主講者、與談人或主持者。 三、參加研究所正規教育,研習課程或科目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並取得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明者。 四、於經教育部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 五、會計師事務所報請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持續專業進修者。 六、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翻譯、經登載於新聞媒體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或經登記有案之出版商出版、或獲有著作權者。 七、參與主管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或委託專業研究撰有報告者。 八、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及其舉辦之講習會或座談會。 九、其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認可之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會計師在取得執業登記之後,需要持續進修以提升專業能力。進修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 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所舉辦之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會計師可以參加這些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舉辦的講座或座談會,以拓展專業知識。 2. 擔任講師、主講者、與談人或主持者:會計師可以擔任相關講習會或座談會的講師、主講者、與談人或主持者,以分享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3. 參加研究所正規教育,研習與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明:會計師可以參加研究所的正規教育,研習與會計師專業有關的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明。 4. 擔任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講座教授與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會計師可以擔任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的講座教授,教授與會計師專業有關的課程,並取得相關證明。 5. 會計師事務所報請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持續專業進修: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向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申請核可,以自行辦理持續專業進修。 6. 著作、翻譯、新聞媒體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或經出版商出版、或獲有著作權者:會計師可以撰寫與會計師專業有關的著作、翻譯,或者在新聞媒體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被登載,或由出版商出版,或者獲得著作權。 7. 參與主管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或委託專業研究撰有報告者:會計師可以參與主管機關、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的專案研究,或者受委託進行專業研究並撰寫報告。 8. 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舉辦之講習會或座談會:會計師可以參加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的機構舉辦的講習會或座談會。 9. 其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認可之進修:除了上述列舉的進修方式外,會計師也可以參加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進修方式。 這些法條規定了會計師進行持續專業進修的各種方式,這些方式都有助於提升會計師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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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4 條規定:「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進修辦理機構及範圍如下: 一、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所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