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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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所含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 2.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四十小時及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十四小時減半計算。
- 3.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前二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 4.會計師每二年度參加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八款辦理機構所舉辦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專業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 5.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修正施行前者,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應補修時數。
- 6.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5條規定了會計師持續進修的相關規範。根據該條規定,會計師每一年度的最低進修時數不得少於40小時,其中包括14小時以上的進修時數必須涉及前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中所規定的項目。不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的會計師,則將每一年度的最低進修時數及包含的進修時數減半計算。此外,會計師每年度還應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及實務的專業進修,至少需達到三小時的時數。首次申請執業登記的當年度不適用前三項關於最低進修時數的規定。對於未完成的進修時數,如果是在本條法規實施前發生的,則仍需按照實施前的規定計算應補修的時數。若存在應補修的未完成時數,則在新的年度已經完成的進修時數應該優先用來抵銷這部分未完成的進修時數。 這些解釋來自於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5條本身的文本內容。該法規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擔任管理。每一年度的最低進修時數的規定是確保會計師能夠持續學習和提高專業技能,並保證其能夠適應法規和實務的變化。此外,該法規還強調了對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和實務的專業進修的要求,以確保會計師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 業名詞
- 第三條第十二款條文
- 非名詞
- 適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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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