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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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規定之最低進修小時,依下列方式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 一、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全國聯合會自行登記建檔。 二、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三、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辦理機構於會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四、第四條第九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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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6條的規定,會計師需要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其最低進修小時數的相關資料。報送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1.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講習會或座談會,全國聯合會會自行登記建檔。 2. 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的進修時數,會計師需於次年元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進修時數及其相關的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3. 第四條第八款規定的講習會或座談會,辦理機構需要在講習會或座談會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造冊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4. 第四條第九款規定的進修時數,會計師需於次年元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進修時數及其相關的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會計師在某一年度參加了一個由全國聯合會主辦的講習會(根據第一款規定),該講習會的進修時數為8小時。該會計師需要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將這8小時的進修時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進行登記建檔。
- 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條文
- 第四條第八款條文
- 第四條第九款條文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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