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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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第五條規定之最低進修時數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業務;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屆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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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7條,如果一位會計師不符合第五條的最低進修時數要求,全國聯合會應在次年三月底前通知該會計師,要求其在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如果在屆期之前未完成補修,則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業務。如果在停止執業後的一年內仍未完成補修,全國聯合會應在屆期後的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機關函轉文」,其中有明確規定了會計師的進修時數標準和執行業務停止時限。例如,如果一位會計師未完成補修,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其執行業務,這樣就能確保會計師的專業能力得到有效的維護。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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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