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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符第五條規定之最低進修時數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業務;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屆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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