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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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8 條,當會計師因某些原因被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若完成了相關的補修後,可以向全國聯合會提出申請,請求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在接到申請之後的五日內,應該向主管機關報請,要求回復該會計師的業務執行權。 根據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 8 條,這項規定涵蓋了會計師因特定原因而停止執行業務後的程序。當會計師完成必要的補修之後,他們可以通過向全國聯合會提出申請,要求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的權利。全國聯合會有義務在接到申請後的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恢復該會計師的業務執行權。這項法規主要是確保會計師在停止執行業務後,有機會恢復其業務執行的權利,前提是他們完成了相關的補修。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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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