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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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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經
主管機關
停止執行
會計師業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申請後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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