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中央銀行在進行稽核前,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稽核計畫。 2. 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在指定的時間配合稽核,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五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詳述理由。 3. 上述申請只能在一次稽核中使用,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原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