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條款對於中央銀行辦理稽核時的相關程序和要求進行了具體規定。以下提供對這一條款的逐條釋義: 一、根據第一項的要求,中央銀行在進行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相關的說明、協力,或者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此外,還可以進行稽核前的訪談或書面調查,以及實地稽核。 二、若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依法律規定可以向中央銀行提出書面敘明理由。 三、當中央銀行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敘明後,應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規定進行相應處理。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審核結果報告認為有理由停止稽核作業的全部或一部分,並將審核依據和相關資訊記載於該報告中。如果中央銀行認為無理由停止稽核作業,則應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應配合;對已經停止稽核作業的情況,可以選擇適當時間繼續進行,並在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這些解釋的來源主要是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根據法規對於辦理稽核程序和要求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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