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快速跳轉
  1. 1.本行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或書面調查。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行提出。
  3. 3.本行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條款對於中央銀行辦理稽核時的相關程序和要求進行了具體規定。以下提供對這一條款的逐條釋義: 一、根據第一項的要求,中央銀行在進行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相關的說明、協力,或者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此外,還可以進行稽核前的訪談或書面調查,以及實地稽核。 二、若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依法律規定可以向中央銀行提出書面敘明理由。 三、當中央銀行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敘明後,應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規定進行相應處理。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審核結果報告認為有理由停止稽核作業的全部或一部分,並將審核依據和相關資訊記載於該報告中。如果中央銀行認為無理由停止稽核作業,則應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應配合;對已經停止稽核作業的情況,可以選擇適當時間繼續進行,並在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這些解釋的來源主要是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根據法規對於辦理稽核程序和要求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行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