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了有關稽核小組的組成和成員資格方面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稽核小組成員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應不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另外,若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符合特定情形之一,則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這些情形包括:本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本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僱傭、承攬、委任、代理等關係、本人曾為受稽核者進行相關顧問輔導等情形。此外,稽核小組成員應與本行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根據這些規定,稽核小組的組成和成員資格應符合法條所規定的要求,以確保稽核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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