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 1. 根據第一項,當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中央銀行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這表示中央銀行需要快速向受稽核者提供稽核結果報告。 2. 根據第二項,稽核結果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發現的缺失或待改善事項 - 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況與理由(參考資料可能為相關的法令或指引) - 其他相關事項 3. 根據第三項,中央銀行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中央銀行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整理報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 請注意,參考資料和法律指引需與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相關,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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