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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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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行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行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 1. 根據第一項,當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中央銀行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這表示中央銀行需要快速向受稽核者提供稽核結果報告。 2. 根據第二項,稽核結果報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稽核的範圍 - 發現的缺失或待改善事項 - 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況與理由(參考資料可能為相關的法令或指引) - 其他相關事項 3. 根據第三項,中央銀行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中央銀行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整理報告並向主管機關提交。 請注意,參考資料和法律指引需與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相關,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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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行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