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受稽核者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方面有缺失或需要改進的情況,他們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按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和中央銀行指定的方法,向中央銀行提交改善報告。 2. 受稽核者在提出改善報告後,根據其缺失或需要改進的事項的性質和範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在必要時,中央銀行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這條法規旨在要求受稽核者在收到稽核結果後的一個月內向中央銀行提交改善報告,以解釋其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的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中央銀行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執行改善報告的細節或進行解釋或調整,以確保資通安全的有效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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