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0條」的規定,輔導小組的輔導員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的輔導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以下資格之一:1.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2.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並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或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二)教育部培訓之輔導專業人員。此外,根據本辦法實施後受理的案件,其輔導員資格應符合上述規定。並且可以以以下法規舉一個具體範例來闡述參考資料的相關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了教師的任用資格,對於輔導專業人員的資格也有所提及。因此,教育部培訓的輔導專業人員可能會符合該法規對於教師任用資格的規定,也就符合本辦法第10條對於輔導員資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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