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9條的規定,專審會在輔導教師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專審會應從人才庫中選擇三人或五人組成輔導小組,並且輔導小組中至少應有具備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的人員。 2.在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進行班級觀察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協助教師改善教學情況;輔導小組還可以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或教育等方面的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的協助。 3.在輔導教師期間,教師本人和所服務的學校應該配合輔導小組的工作;如果教師是委任教師,聘任該教師的學校也應該配合和協助。 4.輔導期間原則上為兩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且學校應該被通知。 5.輔導期限屆滿後應該製作輔導報告,提交給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該派代表列席並說明報告內容。 6.專審會審議輔導報告時應做出以下決議之一,並製作結案報告和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並以書面通知學校: - 教師經輔導改善無效,學校應移送教評會審議。 - 教師經輔導改善有效,進行結案,學校還應根據情況將其移送考核會或由相關委員會依法審議。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輔導改善無效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 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 - 輔導期間,出席輔導會議次數未達三分之二或不配合班級觀察。 - 其他經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效的情形。 這些規定意味著如果教師在指定的輔導期間內拒絕輔導,或者在輔導期間未能達到出席會議次數的要求或拒絕配合班級觀察,或者其他被輔導小組認定的無效輔導情況下,專審會應該將教師的案件移交給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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