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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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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除第二款決議外,並應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檢附結案報告,以書面通知學校: 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二、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 三、教師無前二款所定情形,而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學校應移送考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四、教師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2. 2.前項第一款無輔導改善之可能,其情形如下: 一、經專審會認定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輔導改善。 二、因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專審會認定三年內再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時,應做出以下決議之一: 1. 若教師涉及到《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且無法進行改善輔導,學校應將案件移送至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2. 若教師疑似涉及到《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而有可能進行改善輔導,則由專審會進行輔導。 3. 若教師既不符合前兩項規定,但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規定的情形,則學校應將案件移送給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進行審議。 4. 若教師不符合前三項規定,則應結案。 此外,在第一項中提到,無輔導改善可能的情形包括: 1. 專審會認定教師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改善輔導。 2. 若教師曾因《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事由接受過學校或專審會的輔導,且該輔導被認定為有效後,但在三年內再次犯相同違規行為。 這些解釋是基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所提供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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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8 條規定:「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除第二款決議外,並應作成結案報告及結案報告摘要,由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