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專審會審議調查報告時,應做出以下決議之一: 1. 若教師涉及到《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且無法進行改善輔導,學校應將案件移送至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2. 若教師疑似涉及到《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情形,而有可能進行改善輔導,則由專審會進行輔導。 3. 若教師既不符合前兩項規定,但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規定的情形,則學校應將案件移送給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進行審議。 4. 若教師不符合前三項規定,則應結案。 此外,在第一項中提到,無輔導改善可能的情形包括: 1. 專審會認定教師因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改善輔導。 2. 若教師曾因《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事由接受過學校或專審會的輔導,且該輔導被認定為有效後,但在三年內再次犯相同違規行為。 這些解釋是基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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