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如下: 1. 教育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建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由教育部專審會審查確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人員。 根據此條,教育部應於109年8月1日前建立人才庫,並由教育部專審會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的人進行調查和輔導。 2. 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根據此條,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的資訊。 3. 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教育部所設專審會審查確認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之。 根據此條,如果人才庫中的人員違反客觀、公正和專業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的情形,導致其判斷事實有偏見,則由教育部設立的專審會進行審查並將其從人才庫中移除。 4.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根據此條,人才庫人員的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和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5.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人才庫,其調查員或輔導員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完成調整。 根據此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成立的人才庫,如果其調查員或輔導員的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應於109年8月1日前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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