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針對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的教師,學校可以自行調查並決議是否進行輔導改善,也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同时,如果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學校未在通知的期限內補正,或是學校認為無輔導改善可能,或是輔導已完成後再申請專審會輔導,或者是教師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已有成效,但在三年內再次違反規定的情况下,專審會應不予受理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學校並說明理由。在接收到學校申請或補正之後,主管機關應在2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學校是否受理。在教師为合聘教师时,主申请学校为主聘学校。專審會受理後,應依照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台灣法源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70002&DF=&SNo=34),第11條中的申請學校為主聘學校的規定是說明當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專審會審查的主要對象是學校,即由主聘學校向主管機關提出專審會輔導的申請。這種情況下,主聘學校即為提供教師服務的主要學校,而非其他委派教師所屬的學校。 至於第3條中的通知期限為20日以內,根據教育部於2019年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實施要點》,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後的20天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這項修正是為了提升程序效率及合理確認專審會審理期限而設定的。 總結來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規定了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形時學校的輔導改善程序和主管機關的審查程序,以確保教師的專業素養和教學品質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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