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6條的規定,調查小組在進行調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調查小組由人才庫的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 範例:調查小組可以從人才庫中選出三名或五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2. 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的調查並提供資料;若教師是合聘教師,則聘學校相關人員也應配合和協助。 範例:調查小組有權要求教師、檢舉人和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並且如果教師是合聘教師,則聘學校相關人員也應該配合和協助。 3. 在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的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時,應避免他們之間的對質。 範例:如果調查涉及的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調查小組應該避免讓他們面對面對質。 4. 學生或檢舉人的姓名和其他可以識別身份的資料應予以保密,但如果有必要進行調查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則可以例外。 範例:保護學生或檢舉人的隱私是非常重要的,調查小組在處理敏感資料時應該確保保密,除非有必要進行調查或涉及到公共安全的考慮。 5. 如果檢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則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可以根據職權或教師的申請繼續進行調查。 範例:如果檢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則調查小組可以視為撤回檢舉,並根據情況繼續進行調查。 6. 在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和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在通知中記載調查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不到場可能產生的後果。 範例:調查小組在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和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方式進行通知,通知中應清楚提及調查的目的、時間、地點以及不到場可能產生的後果。 7. 調查小組應在組成後的三十天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並應通知學校。 範例:調查小組應該在組成後的三十天內完成調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並應通知學校。 8. 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提交專審會審議;在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派代表列席並作說明。 範例:調查小組應在調查完成後製作調查報告,並提交專審會審議,同時調查小組應派代表列席並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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