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文中的資訊,根據第一項,當學校疑似教師符合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時,學校應於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來進行討論,並決議進行學校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根據第二項,專審會在以下情況下不受理申請,並由主管機關給予書面通知學校理由:一、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且學校在通知後七日內未補正;二、學校已完成調查後再次申請專審會調查;三、案件不屬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根據第三項,主管機關接到學校的申請或補正後,應在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根據第四項的規定,當教師是經由合聘的方式聘用時,主聘學校應為申請機關。根據這些資訊,可以得出解釋和理解這第五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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