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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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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學校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審會應不予受理,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 一、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經通知學校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經學校調查完竣,復申請專審會調查。 三、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案件。
  3. 3.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
  4. 4.第一項申請學校,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主聘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中的資訊,根據第一項,當學校疑似教師符合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時,學校應於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來進行討論,並決議進行學校自行調查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根據第二項,專審會在以下情況下不受理申請,並由主管機關給予書面通知學校理由:一、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且學校在通知後七日內未補正;二、學校已完成調查後再次申請專審會調查;三、案件不屬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根據第三項,主管機關接到學校的申請或補正後,應在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根據第四項的規定,當教師是經由合聘的方式聘用時,主聘學校應為申請機關。根據這些資訊,可以得出解釋和理解這第五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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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5 條規定:「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學校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