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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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受託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準備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他們需要將計畫書和預算書提交主管機關審核,以獲得核准。教育業務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在開始新的年度之前,須向主管機關提交計畫書和預算書,確保他們的信託事務和財務計劃都符合要求。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請參考最新的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相關法規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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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