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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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 1. 根據本條的第一項,如果信託財產需要登記或註冊,受託人應在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時辦理信託登記。如果信託財產是有價證券,則應在受託人受讓證券權利時,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在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的目的。如果信託財產是股票或公司債券,受託人還需通知發行公司。 舉例:如果某教育機構擁有一塊土地,並將該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作為該教育業務的信託財產,當受託人申請將土地上的建築物拆除並興建新建築時,應在建築許可申請過程中辦理信託登記。 2. 根據本條的第二項,以宣言設立的信託,其信託財產如果是受託人自己持有的需要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則受託人應在對公眾宣告之後,依據前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財產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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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