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深度解讀

在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中,如果受託人希望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辭任,應該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關於信託事務和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 4. 關於新任受託人選任的意見。 參考資料: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