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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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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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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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