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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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時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修業時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修業之時間,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大陸地區學制規定。 二、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三、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四、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五、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六、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七、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 2.前項修業時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之學制、修課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期間者,不予採計。
- 3.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時間,得衡酌各該大陸地區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情況,就第一項第三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 4.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時間,得衡酌各該大陸地區學校學制之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一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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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7條的規定,對於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的修業時間和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相當。修業時間的定義根據以下規定: 1.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的人,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大陸地區學制的規定。 2. 持有專科學歷的人,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3. 持有學士學位的人,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4. 持有碩士學位的人,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5. 持有博士學位的人,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6. 碩士和博士學位同時修習的人,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7.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的人,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根據這些修業時間的規定,需要考慮申請人持有的大陸地區學歷的學制、修課期間的學校行事曆以及入出境紀錄等證明文件。如果停留的期間不屬於學校正規學制和修課期間所示的時間,則不予採計。 此外,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的人,可以根據各大陸地區學校學制和實際情況,對修業時間進行適當的減免。而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的人,也可以根據大陸地區學校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和其他實際情況,對修業時間進行適當的減免。 這些規定的解釋和應用是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的規定,並且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文件,以確定申請人的修業時間是否符合要求。
- 非名詞
- 衡酌名詞
- 特殊教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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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