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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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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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圖書館法第3條的規定,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圖書館法中的規定是要將圖書館事務的監督與管理權限分配給相應的中央或地方機關。例如,在直轄市中,直轄市政府將負責監督直轄市內的圖書館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制定)
列明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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