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圖書館法第5條規定,圖書館的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制定相關的規範和標準來管理圖書館的各項事務。具體標準的制定可能涉及圖書館的組織形式、專業人員的資格要求、營運管理的要求等。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規定,要求圖書館必須有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員負責管理(例如圖書館學專業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制定標準,規範圖書館在館藏發展和購書方面的要求(例如資源分配和收集方針)。最新的圖書館法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法規、指引或公告。
立法沿革 2 版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圖書館能發揮其功能,服務品質具一定水準,爰就其設立及營運事項訂定相關基準,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始有一致之規範 二、「營運基準」為圖書館設立及服務之基本要項,其內容包括圖書資料、館舍設備、人員配置及服務要項等方面之基準,並可作為圖書館業務發展及評鑑之具體指標,又於各國已行之有年,且對提升圖書館之服務品質有其必要。
(1040120 修正)
圖書館之設立、組織、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經費、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理、服務推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鑒於各類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規範,涉及其權利義務,爰將「基準」修正為「標準」,並定明授權規範之事項,俾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使圖書館能發揮其功能,服務品質具一定水準,爰就其設立及營運事項訂定相關基準,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始有一致之規範 二、「營運基準」為圖書館設立及服務之基本要項,其內容包括圖書資料、館舍設備、人員配置及服務要項等方面之基準,並可作為圖書館業務發展及評鑑之具體指標,又於各國已行之有年,且對提升圖書館之服務品質有其必要。
鑒於各類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規範,涉及其權利義務,爰將「基準」修正為「標準」,並定明授權規範之事項,俾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