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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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圖書館法第 6 條,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的制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國家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來進行。根據此法條,相關的技術規範應由指定的機構來制定,以確保圖書館的運作以及資訊檢索的規範化。具體的指定情況和相關規範的內容,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相關法規的解釋文件以瞭解具體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制定)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立法理由為期全國圖書資訊之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能趨於一致,俾利推展資源共享及館際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900104 制定)
為期全國圖書資訊之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能趨於一致,俾利推展資源共享及館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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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