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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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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長應於創辦人完成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籌設期間經會計師簽證之籌設學校法人財務報表。 三、創辦人移交清冊。
  2. 2.前項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及創辦人移交清冊,應各一式三份;移交清冊並應包括學校法人籌設計畫、私立學校擬設計畫、文件、財產及其他有關事項。
  3. 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現金: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 二、記名股票:辦妥過戶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其他財產:依法已交付及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董事長在完成創辦人所要求的事項後,應於30天內提交以下文件給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1.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2. 經會計師簽證的籌設學校法人財務報表。 3. 創辦人提供的移交清冊。 根據第2項,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和創辦人移交清冊應各準備3份,並且移交清冊應包括學校法人的籌設計畫、私立學校的設立計畫、相關文件、財產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第3項,提供捐助的所有財產轉讓給學校法人的證明文件可以是以下幾種: 1. 現金:金融機構的存款證明。 2. 記名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的證明文件。 3.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4. 其他財產:已交付並轉移給學校法人所有的證明文件。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所得出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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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董事長應於創辦人完成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