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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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董事長在完成創辦人所要求的事項後,應於30天內提交以下文件給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1.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2. 經會計師簽證的籌設學校法人財務報表。 3. 創辦人提供的移交清冊。 根據第2項,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和創辦人移交清冊應各準備3份,並且移交清冊應包括學校法人的籌設計畫、私立學校的設立計畫、相關文件、財產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第3項,提供捐助的所有財產轉讓給學校法人的證明文件可以是以下幾種: 1. 現金:金融機構的存款證明。 2. 記名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的證明文件。 3.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4. 其他財產:已交付並轉移給學校法人所有的證明文件。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所得出的。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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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