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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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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於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或影本,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1條,學校法人在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的複本或影本,報送給法人主管機關進行備查。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學校法人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資料供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可以舉出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對學校法人財產報備制度進行調整,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法人的監督。

相關函釋 1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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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學校法人於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或影本,報法人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