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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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1條,學校法人在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的複本或影本,報送給法人主管機關進行備查。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學校法人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資料供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可以舉出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對學校法人財產報備制度進行調整,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法人的監督。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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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