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與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和文化機構應該依照原住民族的需求,與公立或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合作,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和文化活動的機會。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原住民族能夠持續學習和參與文化活動,以滿足他們的需要。這可以通過與相關機構和組織合作,提供多樣化的學習和文化活動來實現。例如,政府可以和原住民社團合作,在部落中建立文化教育中心,提供原住民語言、傳統藝術、手工藝等課程,讓原住民族的人民有機會學習和傳承他們的文化。同樣地,學校和社會教育機構也應該提供相應的課程和活動,以滿足原住民族終身學習和文化需求。
各級政府與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社會教育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公布廢止,其相關規範業由終身學習法相關規定取代,爰將本條所定社會教育修正為終身學習;另為明確並擴大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之單位,並強化結合相關組織之效益,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後段有關家庭教育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範,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社會教育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公布廢止,其相關規範業由終身學習法相關規定取代,爰將本條所定社會教育修正為終身學習;另為明確並擴大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之單位,並強化結合相關組織之效益,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後段有關家庭教育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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