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5條明確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發展和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方面的責任。根據該條第1款,該主管機關應與教育、科技、文化等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建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的中長程計畫,並積極獎勵原住民族學術和各個原住民族的知識研究。這意味著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需要與其他相關機構合作,以確保原住民族的知識體系能夠得到發展和推廣。 根據法條第2款,這個中長程計畫應該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全面檢討,並且公告其內容。這個規定確保了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的發展和管理能夠持續進行審查和改進。這樣的檢討和公告機制有助於確保該計畫的透明度和可持續性。
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應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規劃、審議及監督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原住民各族群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發展及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商教育、科技、文化等主管機關,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並積極獎勵原住民族學術及各原住民族知識研究。 前項中長程計畫,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展原住民族學術研究,且基於各原住民族主體性之需求,期以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復振原住民族文化,並作為原住民族教育之師資培育及課程發展之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邀集業務相關部會研商及制定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並積極獎勵相關研究。 三、為確保第一項中長程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果,並使各界了解建構及發展情況,爰於第二項規範定期通盤檢討機制,並須辦理公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展原住民族學術研究,且基於各原住民族主體性之需求,期以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復振原住民族文化,並作為原住民族教育之師資培育及課程發展之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邀集業務相關部會研商及制定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並積極獎勵相關研究。 三、為確保第一項中長程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果,並使各界了解建構及發展情況,爰於第二項規範定期通盤檢討機制,並須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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