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6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其教育需求。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原住民學生的學習發展並尊重其文化身分。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這可藉由增加原住民相關教材、舉辦原住民文化活動、舉辦多元文化課程等方式來實踐。這樣的措施可以幫助原住民學生更好地學習和發展,並增進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51&flno=6).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www.apc.gov.tw/portal/index.html).
本法所稱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所稱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其身分之認定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提供其教育需求。 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原住民族語言向下扎根,促進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永續發展,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針對原住民學生以族語進行教學,發展原住民族語言之學習環境,並鼓勵教學方法採取文化回應教學,在課程及教學上能參照族群特色,考量學生之文化背景,使學生有更公平之機會發展潛能,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扎根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爰於第二項明定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營造族群友善之環境,落實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所稱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其身分之認定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原住民族語言向下扎根,促進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永續發展,各級政府應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針對原住民學生以族語進行教學,發展原住民族語言之學習環境,並鼓勵教學方法採取文化回應教學,在課程及教學上能參照族群特色,考量學生之文化背景,使學生有更公平之機會發展潛能,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扎根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爰於第二項明定學校應運用行政活動及校園空間,營造族群友善之環境,落實推動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