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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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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2. 2.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8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的規劃和推動。教師組織參與這些活動時,他們的職責、權利、義務和其他相關事項則需由學校主管機關和教師組織進行協商確定。現行有關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未包含第18條內容。 目前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8條的具體規定較為有限,但根據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因此,可以認為教師組織在專業發展方面具有參與和貢獻的角色。 參考資料: - 教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2)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1.aspx?datatype=etype&N1=18&N2=1&N3=11&year=103) - 教育行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27)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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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