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8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的規劃和推動。教師組織參與這些活動時,他們的職責、權利、義務和其他相關事項則需由學校主管機關和教師組織進行協商確定。現行有關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未包含第18條內容。 目前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18條的具體規定較為有限,但根據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因此,可以認為教師組織在專業發展方面具有參與和貢獻的角色。 參考資料: - 教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2)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1.aspx?datatype=etype&N1=18&N2=1&N3=11&year=103) - 教育行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27)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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