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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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設立須遵守國家教育政策,並符合左列標準: 一、有固定之房舍。 二、有足夠之基金及研究經費。 三、有足資研究之實驗、圖書設備及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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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3條的規定,學術研究機構在設立時需要符合以下標準: 1. 擁有固定的場所,即有固定的房舍供機構使用。 2. 擁有足夠的基金和研究經費,以支持機構的運作和研究活動。 3. 擁有足夠的研究設備、圖書資源和研究人員,以確保進行研究所需的實驗和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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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