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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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 一、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 四、捐助章程。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 七、研究設備。 八、經費來源。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 十、其它。
- 2.學術研究機構如係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無須檢具捐助章程,但應由其有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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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4條規定了學術研究機構申請設立所需檢具的資料或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要求。根據該條例,學術研究機構申請設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或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進行審查: 一、名稱:應提供學術研究機構的正式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應提供創辦人的姓名以及相關的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應提供學術研究機構的組織章程,該章程應包含有關機構的組織架構、運作方式等內容。 四、捐助章程:應提供捐助章程,該章程應包含有關捐助的規定、條款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若學術研究機構是由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或公營企業機構設立,則無需提供捐助章程,但需要由相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應提供主持人以及主要研究人員的名冊,並包括他們的學歷和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應提供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宗旨,包括研究計畫和研究科目等內容。 七、研究設備:應提供有關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設備的相關資料。 八、經費來源:應提供學術研究機構經費的來源,包括財政資助、捐助等相關資訊。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應提供學術研究機構的所在地以及相關建築情況的資料。 十、其他:可提供其他相關資料或文件,以充分說明學術研究機構設立的相關情況。 以上是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4條的規定所做的釋義。依據最新的法規,學術研究機構在申請設立時需要提供上述資料或證明文件。作為舉例,在檢具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時,可以提供創辦人的履歷表或相關的學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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