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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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者,除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外,須經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案,並應依照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教育部核轉其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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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5條的規定,設立學術研究機構需要經教育部核准。除了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和公營企業機構設立的機構外,其他機構需要提交董事會組織章程和董事名冊,向教育部備案。此外,根據民法第61條的規定,機構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教育部核轉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有關此條法規的參考文件是《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該辦法由教育部制定並經行政院核定,最新的修訂日期為2013年7月2日。根據此辦法的第5條,除了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和公營企業機構設立的機構外,其他機構都需要經過核准並提供相關文件,才能完成財團法人的登記手續。 總結來說,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5條,設立學術研究機構需要經教育部核准,提交相關文件並進行財團法人登記。
- 核名詞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民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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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