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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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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餘之公務員不受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6條的規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以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的公務員,不得同時兼任學術研究機構的董事長或董事。這個限制並不適用於其他公務員。 例如,在台灣,教育部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中,教育部的相關官員不得同時兼任學術研究機構的董事長或董事。然而,其他公務員,如非教育部的公務員,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兼任學術研究機構的董事長或董事。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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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 6 條規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