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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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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2. 2.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3. 3.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4. 4.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4條,空中大學的學生分為全修生和選修生兩種。全修生必須具有學籍,符合修讀特定學位的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才能入學。具體而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可以入學修讀副學士或學士學位。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可以入學修讀碩士學位。同等學力的認定按照入學大學或專科學校所制定的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進行。選修生則不受學歷限制,只要年滿十八歲即可登記選修副學士或學士課程,只要修滿四十學分並且成績及格,就視為具有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的同等學力。 依據最新的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4條,即空中大學法(最新修訂時間為2016年11月2日),來釐清空中大學的學生身份和資格。空中大學的學生分為全修生和選修生兩種。全修生必須具有學籍,並符合修讀不同學位的資格,並且必須通過公開招生的錄取程序方可入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入學修讀副學士或學士學位:1)已經畢業於公立或註冊的私立高級中學,或具有與之相當的學歷;2)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之相當的學歷。符合同等學歷要求的認定標準依據當地大學或專科學校制定的標準進行。選修生則不受學歷限制,只需要年滿18歲即可報名修讀副學士或學士課程,只要修滿40學分並且成績合格,就可被視為具有與全修生相同的學歷資格。 參考資料: - 空中大學法(最新修訂時間:2016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教育部聘任。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校長之任務及遴用方式。

(0840712 全文修正)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公開招生錄取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之科目免予修習。

立法理由明訂選修生取得學分證明書。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得入學: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副學士、學士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同等學力之認定,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整併修正移列。   二、本條係規範空中大學全修生及選修生入學資格等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五條前段規定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一節移列為第一項;至原條文第五條後段已於第十三條規範,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移列。空中大學採遠距教學,其教學方式不同於一般大學,便於投入職場之高中職畢業生繼續進修學習,放寬全修生之入學年齡,不僅增加空中大學之學生源,更能提供擬就業之高中職畢業生繼續進修之管道,提升勞動力素質;又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大學入學資格僅須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無年齡之限制規定,高中職畢業學生是否進入空中大學就讀,應屬於個人就升學方式之抉擇,是以,為保障教育基本法賦予之教育選擇權,提供擬就業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就其所處條件及意願選擇受教途徑,爰將全修生規定「須年滿二十歲」一節,予以刪除。又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爰增列修讀附設專科部副學士學位及研究所碩士學位之入學資格。   四、增列第三項有關同等學力認定之規定。   五、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係規範選修生具全修生入學所需之高中同等學力資格;原條文第七條係規範選修生之入學資格,二者均有關選修生之入學資格,爰予整併,移列為第四項。另選修生制度係為提供未具高中學歷(力)之人修習大學教育程度之課程,未包括碩士學位課程,爰將選修生「得登記選修課程」修正為選修生「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以資明確。   六、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係有關全修生招生名額之規定,爰將其與有關空中大學之招生事項,整併移列為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法規
  •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法規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校長之任務及遴用方式。

(0840712 全文修正)

明訂選修生取得學分證明書。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整併修正移列。   二、本條係規範空中大學全修生及選修生入學資格等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五條前段規定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一節移列為第一項;至原條文第五條後段已於第十三條規範,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移列。空中大學採遠距教學,其教學方式不同於一般大學,便於投入職場之高中職畢業生繼續進修學習,放寬全修生之入學年齡,不僅增加空中大學之學生源,更能提供擬就業之高中職畢業生繼續進修之管道,提升勞動力素質;又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大學入學資格僅須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無年齡之限制規定,高中職畢業學生是否進入空中大學就讀,應屬於個人就升學方式之抉擇,是以,為保障教育基本法賦予之教育選擇權,提供擬就業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就其所處條件及意願選擇受教途徑,爰將全修生規定「須年滿二十歲」一節,予以刪除。又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爰增列修讀附設專科部副學士學位及研究所碩士學位之入學資格。   四、增列第三項有關同等學力認定之規定。   五、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係規範選修生具全修生入學所需之高中同等學力資格;原條文第七條係規範選修生之入學資格,二者均有關選修生之入學資格,爰予整併,移列為第四項。另選修生制度係為提供未具高中學歷(力)之人修習大學教育程度之課程,未包括碩士學位課程,爰將選修生「得登記選修課程」修正為選修生「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以資明確。   六、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係有關全修生招生名額之規定,爰將其與有關空中大學之招生事項,整併移列為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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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4 條規定:「空中大學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具有學籍,符合修讀下列各級學位資格,並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