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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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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2. 2.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3.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4.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5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這項條文要求空中大學在辦理招生作業時需組織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責任是負責審查招生方式、制定相關規定,確保招生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這項條文規定了空中大學招生方式的多樣性,可以通過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進行。相關的招生規定由各個空中大學自行擬訂,但國立空中大學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則需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條文,空中大學每個學年必須在開學後一個月內報告國立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的情況,國立空中大學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報告直轄市主管機關,並由後者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這項條文,空中大學每個學年必須報告國立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的情況,國立空中大學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立空中大學報告直轄市主管機關,並由後者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提供的法條,可以確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5條規定了空中大學招生作業的相關規定,包括組織招生委員會、招生方式、招生名額的報告和核定程序。然而,這些法條並無提到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特定範例。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註冊、課務、教材編撰及資料處理事項。   二、教學節目處:電視教學及廣播教學節目之製作、播放及與電視電臺、廣播電臺之連繫、協調事項。   三、輔導處:各學習指導中心之連繫、協調及學生輔導事項。   四、研究處:教學改進、教學節目製作及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秘書處:計畫、公共關係、教材出版、發行、事務、文書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之組織及職掌。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其產生方式依大學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全國各大學校長之產生,均依大學法第六條規定之方式產生。國立空中大學校長亦應透過此一程序產生,不宜由教育部直接聘任,而維持以往「官派校長」之方式。   二、國立空中大學全體師生,均期望該校之管理及運作,能「回歸大學法」,俾免該校流於「次級大學」之譏。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中大學每學年招收修讀碩士學位之全修生名額,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成招生委員會,關於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惟大學招生係屬高等教育之重要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其移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範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教育部核定。惟因空中大學係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成人大學進修及繼續教育,招生人數多寡並不影響教學品質,且空中大學自八十六年即實施免試入學,鼓勵民眾參與大學進修教育,又依空中大學運作現況,亦難以於招生前預估招生人數,此外,空中大學定有各項考核機制,可管控全修生取得學位之數量,從而有關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全修生名額宜採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管制其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學生總量,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空中大學設置目的在辦理成人繼續教育,提供實用性課程,非著重在培養學術研究人才,有關空中大學招收修讀碩士之全修生名額,應比照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管控其招生總量,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之組織及職掌。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全國各大學校長之產生,均依大學法第六條規定之方式產生。國立空中大學校長亦應透過此一程序產生,不宜由教育部直接聘任,而維持以往「官派校長」之方式。   二、國立空中大學全體師生,均期望該校之管理及運作,能「回歸大學法」,俾免該校流於「次級大學」之譏。

(10301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成招生委員會,關於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報教育部核定,惟大學招生係屬高等教育之重要事項,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爰將其移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範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教育部核定。惟因空中大學係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成人大學進修及繼續教育,招生人數多寡並不影響教學品質,且空中大學自八十六年即實施免試入學,鼓勵民眾參與大學進修教育,又依空中大學運作現況,亦難以於招生前預估招生人數,此外,空中大學定有各項考核機制,可管控全修生取得學位之數量,從而有關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全修生名額宜採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管制其招收修讀副學士及學士學位學生總量,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空中大學設置目的在辦理成人繼續教育,提供實用性課程,非著重在培養學術研究人才,有關空中大學招收修讀碩士之全修生名額,應比照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管控其招生總量,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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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5 條規定:「空中大學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