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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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空中大學可以招收已獲得在臺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或選修生。空中大學可以自行擬訂招生、輔導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但是國立空中大學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直轄市立空中大學需要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不能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理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參考資料: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id=4046)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立法理由比照一般大學設會計室。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註冊、課務、教材編撰及資料處理事項。 二、教學媒體處:教學設計與教學媒體之規劃、發展、製作及傳送事項。 三、輔導處:各學習指導中心之聯繫、協調及學生輔導事項。 四、研究處:教學改進、教學節目製作及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秘書處:計畫、公共關係、教材出版、發行、事務、文書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空中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圖書館、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空中大學設各處分組辦事。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教育國際化潮流,提升空中大學競爭力,並讓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提供一學習管道及機會,爰於第一項明定空中大學得招收該等人民為全修生或選修生。 三、目前空中大學教學方式,係以遠距教學為主,考量空中大學招生對象僅係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得以就讀該校為由,申請變更居留事由或延期居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比照一般大學設會計室。
明訂空中大學設各處分組辦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教育國際化潮流,提升空中大學競爭力,並讓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提供一學習管道及機會,爰於第一項明定空中大學得招收該等人民為全修生或選修生。 三、目前空中大學教學方式,係以遠距教學為主,考量空中大學招生對象僅係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得以就讀該校為由,申請變更居留事由或延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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