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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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這表示空中大學的課程和學位授予是基於學分的方式進行的,學生需要完成一定數量的學分才能獲得學位。 2.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 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 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 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此部分指出了全修生在修讀各級學位時應該完成的學分要求。副學士學位需要修習不少於80學分,學士學位需要修習不少於128學分,而碩士學位的學分數和獲得學位所需的考核規定則由空中大學自行訂定,國立空中大學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而直轄市立空中大學需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報備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3.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根據這一條規定,空中大學可以將第十四條第四項的四十學分納入副學士和學士學位畢業所需的學分總數中。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本身。
立法沿革 3 版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立法理由比照一般大學設人事室。
(0840712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明訂空中大學設人事室。
(1030103 全文修正)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以畢業應修學分攸關學生就學權益重大,係屬空中大學之法律保留事項,故應將其移至本條例予以規定。又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惟上開細則規定,僅係學士學位之畢業條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參酌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有關碩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之規定,分別就副學士、學士及碩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等畢業條件予以明定。 四、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及學士課程,修習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具有高中同等學力資格,前述學分是否列入畢業學分,涉及學生就學權益,爰增列第三項,明定有關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 14 條條文
比照一般大學設人事室。
明訂空中大學設人事室。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以畢業應修學分攸關學生就學權益重大,係屬空中大學之法律保留事項,故應將其移至本條例予以規定。又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惟上開細則規定,僅係學士學位之畢業條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參酌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有關碩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之規定,分別就副學士、學士及碩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等畢業條件予以明定。 四、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及學士課程,修習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具有高中同等學力資格,前述學分是否列入畢業學分,涉及學生就學權益,爰增列第三項,明定有關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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