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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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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公開招生錄取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之科目免修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9條,選修生如果修畢所習科目並且成績及格,學校將發給他們學分證明書。另外,如果這些選修生在公開招生後被錄取為全修生,他們已經修過的科目可以免修。這表示他們不需要再次修讀這些科目。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本身,並且可以舉例說明某個選修生修畢某門科目後取得學分證明書的情況。

立法沿革 3

(0740618 制定)

本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由校長聘任。

立法理由國立空中大學教師等級比照一般大學辦理。

(0840712 全文修正)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其餘各處均置處長一人,除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任外,其餘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

立法理由明定空中大學置教務長等主管人員。

(1030103 全文修正)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公開招生錄取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之科目免修習。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0618 制定)

國立空中大學教師等級比照一般大學辦理。

(0840712 全文修正)

明定空中大學置教務長等主管人員。

(103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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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公開招生錄取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之科目免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