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25 條
- 1.持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 2.本部應經學校查核前項送審人是否確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期限內發表。
- 3.第一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合格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 4.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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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5 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果教師的代表著作經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確定將定期發表,則該代表著作應在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如果教師因不可歸責於自身而無法在一年內發表,則最長可在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此外,該代表著作應在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範例:例如,一位教師的論文已經獲得一本學術期刊的接受證明,該證明是在2020年1月1日出具的。根據法規,該教師應該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完成該論文的發表,並在發表後的兩個月內將該論文提交給學校進行查核和存檔。 2. 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應該在教師提交論文後,查核該論文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內發表。 範例:假設一位教師提交了該論文並在2020年12月1日交給學校查核,學校應該確認該論文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內(如2021年1月1日前)發表。 3. 第一項規定確定了一旦論文經過審定合格,就不能再作為下次送審的論文。 範例:一位教師的論文經過審定合格後,他在下次送審時不可以再提交該論文作為代表著作。 4. 根據本條第四項規定,如果教師未發表論文或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發表,則學校應該駁回申請並報告給教育部。如果教師的教師資格仍在教育部審查中,則應駁回申請。如果教師的教師資格已經審定並獲得教師證書,則教育部應該廢止其教師資格並收回或註銷該等級的教師證書。 範例:如果一位教師的論文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發表,學校應該駁回他的申請並向教育部報告。如果教師的教師資格仍在教育部審查中,則學校應該駁回他的申請。如果教師的教師資格已經被核准並獲得教師證書,則教育部應該撤銷他的教師資格並收回或註銷相應的教師證書。 以上解釋基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5 條,並參考最新修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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