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2 條
- 1.本部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經歷證件,依本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得由本部再為審查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為審查。 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依所屬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 2.本部得委由審查制度健全之學校、專業學術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代審機構),代為辦理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2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如果申請人使用學位或文憑進行申請,其學經歷證件需要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審查。如果對於學位的認定有疑義或者學校的審查未能落實,教育部可以進行相應的審查決定。在必要的情況下,教育部可以對申請人的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進行審查。第二項規定,如果申請人使用專門著作進行申請,教育部會根據其所屬學術領域的分類,聘請相應領域的顧問推薦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使用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進行申請,教育部會根據其所屬領域的分類,聘請具有實務經驗的顧問推薦相應領域的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的專家進行審查。 以上資訊來自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2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