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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1 條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一、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者,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 二、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 三、外審以一次為限。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 四、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五、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決定結果為不合格者,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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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1 條的規定,學校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者,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 根據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的規定,教評會的委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歷和能力,不能低於被審查教師的資歷和能力水平。如果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學校可以聘請校內或校外的學者專家來補足。 二、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 根據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教評會在選任外審委員時應遵循專業的原則,選任具有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這些審查人將負責辦理對教師資格的外部審查。 三、外審以一次為限。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非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 根據外審以一次為限的規定,學校應在進行外部審查時確保選任至少五個審查人(對於認可學校自審案件)或至少三個審查人(對於非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對於審查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審查及格者,則被認為是合格的。至於審查及格的標準,則由學校自行訂定。 四、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根據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對於送審著作的專業審查意見的規定,教評會在審查過程中應尊重審查人的專業判斷,不得僅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除非依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外,教評會應尊重外審結果。 五、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決定結果為不合格者,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根據教評會之決定過程的規定,教評會在決定過程中應詳細記錄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教評會的決定應詳細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通知送審人。對於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人,教評會應告知其有關不服決定時的救濟方法。 参考资料: 1.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162 2. 學校說明資料學校教師評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24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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