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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4 條

  1. 1.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其資格審定不合格,並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依各款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七年至十年。 四、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一年至二年。
  2. 2.前項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3. 3.送審人同時涉有第一項二種以上情事者,依各該不受理期間規定中最高期間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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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的規定,本部在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如果送審人涉及以下情事之一,經本部審議確定後,其資格審定將被判定為不合格,並且自本部審議決定之日起,根據各項規定的期間,不接受該人的教師資格審定申請。如果不接受期間為五年以上,則各大專校院也應當得知,以下是對每項情事的具體期間規定: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七年至十年。 四、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一年至二年。 根據第2條的規定,各款審查作業及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如果送審人同時涉及第一項列舉的兩種以上情事,則依照各該不受理期間規定中最高期間的規定來處理。 這些規定是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確定的,具有強制力。這些規定的內容和期間根據學校及個別案情而有所不同,但是都必須按照相關法令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發布日期:2017年2月24日 範例: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位教師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中填寫不實的資料,例如虛報學經歷或成就,或者在代表作中未正確填載合著人或未適當引註,則根據第44條第1項第一款的規定,其教師資格審定將被判定為不合格,並且在一到五年的期間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定。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發布日期:2017年2月2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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